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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简介

      义乌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成立于1998年1月,位于义乌市江东南路455号。现有民警31人,职工2人,大队下设一中队、二中队、三中队及综合中队。主要管辖走私假币犯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扰乱市场秩序犯罪、侵犯财产犯罪等八大类共77种罪名。大队自成立以来,依法惩治了一批经济犯罪分子,为国家、人民挽回了巨大经济损失,有力地维护了我市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了市场的繁荣和稳定。

      义乌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在市局党委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一手抓业务,一手抓队伍,坚持齐抓共管,举头并进的方针,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均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大队党支部4次被中共义乌市委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大队先后8次被评为省市经侦战线上的先进单位,集体记功4次,连续2年被评定为义乌、金华市局党风廉政建设示范单位,连续4年被义乌市政法委评为“十佳政法”单位,并被金华市委、市府授予金华市级文明单位。几年来,共有14名民警被记个人三等功,多名民警受表彰。

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服务及经济案事件预警平台简介 ——社会管理要不断创新,创新不但要与时俱进,创新更应未雨绸缪

      为顺应经济社会发展、积极护航国际贸易,有效防控经济案件,2009年初义乌市公安局以信息化为手段、以社会化为支撑、以专业化为保障,提出了以互联网为载体、以市场为切入点,建设义乌经济犯罪动态预警系统的构想。在中国小商品城集团的大力支持下,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服务及经济案事件预警平台于2009年9月18日投入正式运行。


【平台作用】1、维护经济安全、保障民生权益、护航国际贸易;                       2、积极推进政务环境、商务环境、法制环境建设;

                 3、构建平安义乌、诚信义乌、和谐义乌;                                 4、建设经济案件防控体系,实施“灵巧”侦防。

【平台理念】 在充分运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的基础上,以信息化为手段、以社会化为支撑、以专业化为保障“三化合一”理念,实现管理提升、服务提升、效益提升。

【平台特点】 广泛性、涉众性、互惠性、权威性、即时性、互动性、持久性。

【平台机制】 义乌经济案件预警平台各警种联动核查工作机制、义乌市公安局和义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作机制、义乌市公安局和商城集团合作机制

【平台构成】 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服务及经济案事件预警平台 + 义乌经侦微博 + 公安、商城互动服务QQ群。

【平台成效】 自平台运行以来,每日浏览量从最初的几百人发展到目前的50000多人次,并在逐日增多,用户地理位置除了涉及国内各省市,国外有5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互联网上得到了良好的评价和反响。截止2013年8月,平台已成功的防范、侦破了41起特大合同诈骗案件,刑事拘留了39名犯罪嫌疑人,上网追逃5名,直接为市场经营户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达1.02亿元,并且由于预防及时,避免了更大的损失。

【平台荣誉】

         1、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在《打造预警平台,创新工作模式,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探索建设经济犯罪防控机制》上批示,对平台工作予以肯定,并指出要总结推广。

         2、省委常委、副省长葛慧君充分肯定平台工作,并在《义乌构建动态预警平台,有效提升外贸诈骗防控能力》一文中批示“义乌市经济外向度高,加强外贸风险防控工作尤为重要。义乌市公安部门提前介入,与有关部门联手建立经济犯罪动态预警信息平台,对有效打击外贸合同诈骗犯罪,维护市场健康平稳运行有重要意义。此举值得肯定和深化”。

         3、2010年12月9日,省厅经侦总队在东阳举行全省公安经侦系统十佳金点子评比比赛“义乌商城预警平台”荣获十佳金点子。

         4、全省经侦部门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经验交流暨“义乌经济案件预警平台”建设现场会上,公安部经侦局高峰副局长建议在浙江各地市尽快形成重点明确、操作可行、具有理论深度的指导性意见,指导“义乌经济案件预警平台”向“浙江经济案件预警平台”转变,甚至可以建立“华东协作经济案件预警平台”,为全国复制推广提供模式。

         5、一系列成功的案件防范后被广大媒体争相报道,《人民公安报》“社会管理创新”栏目进行了头版报道。

【平台目标】

         1、紧密协作的行政管理平台——通过平台,可以形成以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机制保障的行政运作格局,使政府部门之间、政府与社会组织、政府与社会公众的联系更紧密,互动更频繁,通过 “信息互通、快速反应、协同作战、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新型行政协作机制,在社会管理中打好一场场信息化、全方位、立体式的“战争”,实现对经济社会的及时监管、动态监管、全程监管,全面提升管理的社会效能。

        2、全面综合的经济服务平台——通过平台,政府各职能部门围绕经济发展、国际贸易、社会民生,动态发布预警信息,提供各类公共服务产品。同时,可以建立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大幅提升群众满意度。

        3、即时互动的社会监督平台——通过平台的即时互动性,最大限度激活社会正能量,并发挥作用,参与社会管理和监督,建立经济社会领域“运行规范、动态监督、责任追溯”的公共监督机制,改变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低效率的诟病,促进社会诚信自律,保障民生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平台远景】通过平台,逐步整合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信息、职能资源,在经济案件防控中形成合力,开创线上、线下同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机结合的经济案件打防体系,达到对经济活动违法犯罪的预知、预判、预防、预警,提升对经济犯罪的感知力、洞悉力,提高打防管控一体化水平,积极构筑“情报更灵敏、手段更巧妙、侦防更精准、合作更全面、素质更优良”的经济案件灵巧侦防体系,推动经侦工作发展方式的根本转变。

义乌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案件受理范围 ——经侦大队案件受理个案范围 86 案

1、资助恐怖活动案

2、走私假币案

3、虚报注册资本案

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

5、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

6、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

7、妨害清算案

8、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

9、虚假破产案

10、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11、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

12、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

13、为亲友非法牟利案

14、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

15、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

16、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

17、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

18、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

19、伪造货币案

20、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

21、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

22、持有、使用假币案

23、变造货币案

24、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

25、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

26、高利转贷案

27、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

28、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9、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

30、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31、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

32、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

33、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

34、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

35、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36、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37、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

38、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市场案

39、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案

40、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

41、违法运用资金案

42、违法发放贷款案

43、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

44、非法出具金融票证案

45、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

46、逃汇案47、骗购外汇案

48、洗钱案

49、集资诈骗案

50、贷款诈骗案

51、票据诈骗案

52、金融凭证诈骗案

53、信用证诈骗案

54、信用卡诈骗案

55、有价证券诈骗案

56、保险诈骗案

57、逃税案

58、抗税案

59、逃避追缴欠税案

60、骗取出口退税案

61、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62、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63、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64、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65、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

66、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

67、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

68、非法出售发票案

69、假冒注册商标案

70、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71、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72、假冒专利案

73、侵犯商业秘密案

74、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

75、虚假广告案

76、串通投标案

77、合同诈骗案

78、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79、非法经营案

80、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

81、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82、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

83、逃避商检案

84、职务侵占案

85、挪用资金案

86、挪用特定款物案

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常见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以下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情况以实际报案答复为准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163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164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伪造货币案】(刑法170条)

——伪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或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或其他伪造货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其中,本规定中的“货币”是指流通的货币,包括人民币(含普通纪念币、贵金属纪念币)、港元、澳门元、新台币以及其他国家及地区的法定货币。而贵金属纪念币的面额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金币总公司的初始发售价格为准。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刑法171条第1款)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其中在出售假币时被抓获的,除现场查获的假币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数额外,现场之外在行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获的假币,也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数额。

【持有、使用假币案】(刑法第172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变造货币案】(刑法173条)

——变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刑法175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或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刑法177条)

——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十张以上的,或伪造信用卡一张以上,或伪造空白信用卡十张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刑法第177条之一第1款)

——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的,或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或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或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等妨害信用卡管理等情形的,应予立案追诉。其中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刑法第177条之一第2款)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刑法第178条第1款)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178条第2款)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集资诈骗案】(刑法第192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贷款诈骗案】(刑法193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票据诈骗案】(刑法第194条第1款)

——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或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金融凭证诈骗案】(刑法第194条第2款)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信用证诈骗案】(刑法第195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或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或骗取信用证的,或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应予立案追诉。

【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196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或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其中,“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同时,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有价证券诈骗案】(刑法第197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保险诈骗案】(刑法第198条)

——进行保险诈骗活动,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逃税案】(刑法第201条)

——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骗取出口退税案】(刑法第204条第1款)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205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206条)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207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208条第款)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1款)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2款)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3款)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非法出售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4款)

——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213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或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或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214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或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刑法第215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或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或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应予立案追诉。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224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法第224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所指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刑法第228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或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应予立案追诉。

【职务侵占案】(刑法第271条第1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挪用资金案】(刑法第272条第1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挪用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挪用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或挪用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应予立案追诉。其中“归个人使用”是指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或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或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